供 用 水 合 同
为了明确供、用水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户名 水表号 用水地址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方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断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三)供水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供水方保证服务水压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认定。 2、用水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
供水方依据用水方用水性质,按照黄山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详见水费缴费卡)交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①现金缴纳、②银行代扣、③其他缴费方式。3、现金缴费地点:(1)黄山市屯溪区滨江西路27号黄山水务控股集团客服中心收费处;(2)与本公司签订“银企协议”的有关很行及储蓄网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双方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二)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前的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户龙头的设施属产权人所有,其管理维护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用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方供水。(二)有权对供水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方交水费。(四)不得损害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如发现上述情况及时告知供水方。(五)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方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方重新铅封。(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七)1、由于用水方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申请办理换表手续;2、由于用水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第六条 供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二)用水方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费额 向用水方收取水费违约金。(三)用水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销户、过户手续的,供水方经催告后用水方仍不办理的,供水方可单方解除《供用水合同》。(四)因用水方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用水方应及时排除障碍。未能及时排除导致供水方不能抄验水表时,用水方应先按上月缴纳水费数暂时缴纳水费,待能够抄验时,多退少补。(五)供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供水。(六)供水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七)供水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533333)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八)如供水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方。(九)对用水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方负责复核和校验。若计量水表存在问题,供水方应无偿更换新表,同时退还多收的水费;若计量水表没有问题,用水方应向供水方支付水表检测费和水表拆、装费。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方应当无偿更换,双方均同意用水方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用水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水方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费额 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两个月的,供水方经催告后用水方仍不缴纳费用的,供水方可单方解除《供用水合同》。当用水方按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和支付违约金后,供水方应当于1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方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2、用水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未到供水方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若造成其他损失,用水方应承担。3、用水方终止用水,未到供水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方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水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水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方供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用水方相应的违约金。2、由于供水方责任给用水方造成损失的,供水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