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2    作者:黄山水务控股集团    点击量:1931   

各区县发改委:

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 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清理结

果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2599990,电子邮箱:1216283615aqq.com 

 

附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2021年2月25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 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清理取消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 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 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 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 取消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 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 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 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 取消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 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 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 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 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 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 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 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 取消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 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 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 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 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五、 取消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 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 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 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 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 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 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 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 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六、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 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以入 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供水供气供热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安排专人根据通 知要求对相关企业收费开展清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 工作取得实效。有关清理结果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商品和服务价格处)。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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