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2    作者:黄山水务控股集团    点击量:2186    分享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现就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缓缴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2 年第 29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 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 号),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我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自应缴 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严格政策执行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 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稳经济的重要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缓缴政策,指导相关费用征收主体和委托代征企事业单位制定缓缴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简捷、标准化的费用缓缴和后续补缴的服务流程,积极推行线上办理相关费用缓缴、 补缴、计量变更等业务。同时,加强对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市场主体受惠。

  三、强化落实反馈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监督管理, 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按照规定做好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组织管理工作。请将实施细则出台情况 10 月 15 日分别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监督处; 10 月-12 月的28 日前,分别报送当月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

  联系人:计财处 胡璞 62871248;

      城建处 余奔 62871982;邮箱:wzjtcjc@126.com 城管处

                     任新华 62871550;邮箱zjtcgc@126.com


202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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