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函〔2020〕11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有关规定,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公开主体
1.设区市、县(市)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全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二、公开载体
1.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水质信息。
2.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微 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水质信息。
三、公开内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质信息公开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公开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信息(公告格式详见附件 2)。
四、相关要求
1.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必须严 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落实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制度要求,规范健全本地区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城市公 共供水水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2.各地要确保水质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城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质公开信息应当采用通过 CMA 认证(或CNAS 认证)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质公开信息应当采用自检或委托通过CMA 认证(或 CNAS 认证)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
3.各地在水质检测采样点选择上,出厂水采样点应选取在水厂内供水干管或配水泵房处;管网水采样点应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相关规定选取。其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网水水质检测和信息公开的采样点应优先选取入住率高的居民小区, 并每季度进行轮换。
4.省住建厅将通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供水 规范化管理评估及省级水质抽检等方式,持续强化对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与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附件:1.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要求
2.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告(模板)
202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