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黄山水务控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采集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公开信息,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集团公司概况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信息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停水公告;
5.水质信息;
6.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公告栏、宣传版;
(四)电子屏、公示板等。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重大信息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